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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胞百问58:有定居北京意愿的台胞如何办理定居?

日期:2022年11月29日 来源:北京市涉台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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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1)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,可向下列机关申请:

  a. 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,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、领馆、处、特派员公署申请,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的市、区公安局申请;

  b. 在大陆,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、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。

  (2)申请条件:

  a.?在台孤身一人,无人赡养,且在大陆拟定居地(北京)有父母、配偶(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)、子女等直系亲属,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,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。

  b.?与大陆居民(北京市户籍居民)结婚3年以上(包括3年)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
  c.?其他。

  (3)履行手续:一是提交书面申请;二是填写《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》;三是提交符合《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》标准的照片两张;四是交验有效的台胞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;五是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,并提交复印件,无原件的,需提交经台湾地区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(正、反面)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;六是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;七是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
  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(http://gaj.beijing.gov.cn/)查看详情(首页—出入境业务—台湾居民定居证)。

  (4)受理地点: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及各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,具体地址参见问题6附表。

  (5)定居的办理流程: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,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签发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或《不批准定居通知书》,并通知申请人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申请人定居申请后,申请人须在收到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6个月内,到申请定居的市、区公安局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,申请人应上缴原持有的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、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,公安机关出具《证件收缴证明》。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有效期内持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和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。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,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。

  经批准定居的台胞,凭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向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,申请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》。

  (6)咨询窗口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二层1号窗口。

  用微信扫描下方两个二维码,可分别进入北京市公安局手机版网页、官方微信公众号“平安北京”进行咨询和查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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